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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岛市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12-13  浏览数:234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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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国家统计局《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确定青岛市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费: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2134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为因工死亡人员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人员为30%,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10%。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有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待遇。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即2013年标准为539100元。
4、特别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前述三项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前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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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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