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我方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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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对方因葡萄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南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商初字第20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方向我方支付40万元货款及利息。宣判后,对方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范律师继续代理本案二审。对方上诉主要理由:一是葡萄干存在质量问题,二是依据合同约定货物到达客户仓库后60天提出索赔或退货由我方承担。二审中,对方仍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我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质量异议期内向我方提出过质量异议。最终,青岛中院作出(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对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