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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二审调解,委托人赔偿责任减少十五万元

发布时间:12-25  浏览数:2319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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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对方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青知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我方侵害对方实用新型专利,判决向对方赔偿40万元。宣判后,我方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范律师、孔祥健律师继续代理本案二审。
      二审庭审中,我方主要围绕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一审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展开,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对方未能有效回应质疑。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鲁民三终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我方向对方支付赔偿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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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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