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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01-03 浏览数:2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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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该类格式条款无效。
案情简介:2010年7月,孙某与美容公司签订纤体服务协议,约定了半年的合同期限,载明“若消费者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孙某依约预付了10万元服务费。因孙某以纤体效果不好为由,在接受1个月服务(发生服务费3.85万元)后,要求退款未果形成纠纷。2011年7月,孙某起诉美容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
法院认为:①孙某起诉时,已超过案涉服务协议约定的终止期限,故系争服务协议已失效,再主张解除已无必要。但对该协议在有效期内是否完全履行、合同当事人有无违约行为,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等,孙某仍有权提起诉讼。②美容公司针对孙某情况已制定服务项目并积极提供服务,孙某不能证明对方有违约行为或有过错,其单方放弃接受服务导致协议未能继续履行,构成违约。③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无效。孙某所签服务协议中虽写明若其“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但这些“余款不退”的约定系由美容公司预先打印拟定的格式化条款。且综观服务协议内容,协议仅对孙某权利进行了约束,而丝毫没有诸如是否需达到何种服务效果、美容公司在无法达到服务效果时是否应承担责任、美容公司在不能提供相应服务时应承担何种责任等约定。而作为消费者的孙某,一旦预付了服务期内的所有费用,即使对服务效果不满意,亦无法放弃接受服务。显然,提供格式条款的美容公司并未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中关于孙某放弃服务不退回任何费用的约定明显加重了孙某责任,排除了孙某权利,该约定应属无效。④孙某在本案中虽应承担单方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不能按服务协议中有关“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来追究,而应由法院综合考量服务协议的履行程度、美容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况、孙某单方放弃服务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据此酌定孙某需向美容公司支付2万元违约金。在孙某向美容公司支付的10万元预付款中扣除已发生的服务费3.18万元及违约金后,判决美容公司返还孙某4.82万元。
实务要点:消费者预付款分次消费模式中,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上述消费模式中,如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提供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2年6月15日判决“孙某与某美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见《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411/217:41)。
点评:因商家“霸王条款”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本案在公平原则的大前提下,从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等角度,确立了一套利益衡量的新规则。
文/陈枝辉律师 首发/天同诉讼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