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工作地点?
对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问题,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裁判的准则也不尽相同。总结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变更或调整工作地点。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同时该法第35条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上述两个法条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一经约定,即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欲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未经与劳动者协商,单方调整工作地点的,实属违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出于合理原因对工作地点进行合理调整应当予以支持,这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表现;劳动者拒绝去新办公地点上班的,构成旷工,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解聘。
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地点这个问题,法律法规虽无明文规定,但我们不妨可以参照一些地方规定,如《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2年)》(深人社专纪[2012]11号)第4条就规定:“企业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要求经济补偿。企业搬迁至深圳行政区域外的,员工如果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从深圳的规定其实不难看出,这里确立了一个裁判标准,那就是“合理”:对于用人单位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工作地点变更,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对超出合理范围之外的工作地点调整,劳动者可以拒绝的。
律师认为,用人单位能否变更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具体工作地点,该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变更,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变更;
第二种情况,在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具体工作点,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进行合理的变更,但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变更工作地点应当充分的理由,二是工作地点的变更不应当超出合同范围,对员工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比如说原先在青岛市区工作,用人单位不能变更到平度或莱西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超出合理的范围,而员工又不接受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