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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交通事故二次诉讼,委托人获赔后续医疗费等合计8万元

发布时间:03-08  浏览数:236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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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刘某某驾驶青岛某劳务公司货车沿金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瑞安路路口将委托人亲属撞倒。交警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委托人亲属承担次要责任。市北法院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承保货车的保险公司赔偿委托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78541元。委托人亲属在继续治疗过程中,因交通事故伤势过重治疗无效不幸死亡。
为追索后续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范律师、姜国强律师代为再次向市北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市北区人民法院基本采信我方提交的各项证据。据此,市北法院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4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劳务公司赔偿委托人经济损失75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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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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