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需要提交的材料-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知识产权 - 个人(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需要提交的材料

个人(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需要提交的材料

发布时间:04-07  浏览数:2975 【Close
分享到

 来源: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www.jcipo.com

 作者:孔祥健律师
 
除我国以外,世界各国目前对于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均没有特别的限制,只要在申请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即可。
    我国在07年以前,也采用没有限制的政策,但由于商标抢注与囤积日益严重,为了遏制这种注而不用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2月颁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在该规范性文件中对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作出了调整。
    上述《注意事项》调整后的程序最主要的变化体现在,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文件时,除身份证以外,还需要同时提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如个体工商户执照复印件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合同等。
    列出该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供参考:
    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三、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四、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五、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六、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