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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引发雇主责任、代位权、保险合同等连环诉讼

发布时间:04-09  浏览数:11688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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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王某
代理律师:范志强 姜国强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2012年8月,刘某驾驶冀JXXXXX(冀JXXXX挂)号车沿G18荣乌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使至事故地点时撞至前方同方向行使的黄某驾驶的鲁FXXXXX号车后尾部致两车受损。后02时15分许,赵某驾驶王某所有的鲁GXXXXX号车沿G18荣乌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闯入事故现场,撞至冀JXXXXX(冀JXXXX挂)号车后尾部,致赵某现场死亡,车上人员委托人赵某雇主)受伤,鲁GXXXXX号车严重受损。本次事故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次事故中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二次事故中,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委托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赵某的法定继承人以刘某、黄某及其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垦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垦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等按80%责任比例赔偿43余万元。
获取上述赔偿后,赵某的法定继承人向委托人为被告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要求赔偿损失28万元,并申请法院保全了委托人车辆损失保险金;又以承保委托人机动车座位险的保险公司提起代为诉讼,代位索取乘客座位险的保险赔偿金5万元。
委托人向承保委托人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车损,保险公司拟赔的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差较大。
【律师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本案是由一起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多个诉讼,涉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雇主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基本涵盖了交通事故所能牵扯到的法律关系。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全权处理本次交通事故,一方面应对赵某的法定继承人提起的接受劳务者受害纠纷诉讼,另一方面为了对冲对赵某的法定继承人可能有的赔偿责任,以刘某、黄某及其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死者赵某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向垦利县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张其人身损害的各项赔偿。为了追索车辆损失,代理律师以承保委托人车辆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主张车辆损失赔偿。另外,代理律师还与审理代位权诉讼的法官保持积极沟通。
代理律师代理意见具体如下:
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雇主责任)纠纷
本事故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提供劳务者(雇员)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能否再向其接受劳务者索赔?
代理律师认为,赵某的法定继承人向委托人主张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1、赵某的法定继承人既然选择通过交通事故诉讼向第三人索赔,就不能再向委托人主张赔偿,且其合理损失已获得足额赔偿。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其可向第三人索赔,也可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雇员可以选择行使索赔的权利,赔偿责任最终承担方为第三人,选择向第三人索赔,就不能再向雇主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赵某的法定继承人选择侵权第三人赔偿后,不能再向委托人索赔。赵某的法定继承人起诉委托人的行为系重复主张权利、滥用诉权。根据交警事故认定书及法院生效判决的认定,赵某在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原告合理损失已经垦利县人民法院(2012)垦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而且其实际已获得赔偿。
2、委托人对本次交通事故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赵某死亡的原因系其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上述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其自身过错造成,而委托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赵某因其自身过错造成自身受到损害,委托人无过错,故其向委托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该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委托人以赵某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本次事故致委托人九级伤残,为此委托人主张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委托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而雇员即驾驶人赵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我们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赵某的法定继承人以委托人为被告提起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但与交通事故诉讼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合同纠纷
委托人为鲁GXXXXX号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诸城支公司处投保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后经物价部门鉴定,委托人车损173982元,包含车辆残值3万元。对此,保险公司应对上述合理损失全部予以赔偿。诉讼中,因保险公司拒绝接收车辆残值,委托人处分车辆残值获得35000元。
四、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本案赵某的法定代理人以委托人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诉讼,主张车上人员责任险。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本案的焦点为,赵某的法定继承人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其并非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能否据此提起诉讼主张保险金的赔付。法院认为,该费用应由投保人向车上人员赔付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在投保人怠于行使上述权利时,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可据此提起代位之诉。但我们认为,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取的保险金应予以冲抵其部分赔偿主张。
【法院审判】
城阳区人民法院部分完全未采纳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受害人赵某各项赔偿合计为670021.67元,委托人应按上述赔偿数额的80%承担赔偿责任即536017.34元,扣除赵某的法定继承人已从保险公司等第三人获得赔偿款434513元,委托人应向赵某的法定继承人赔偿101504.34元。据此,城阳法院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出(2013)城民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委托人向赵某的法定继承人赔偿101504.34元。
对此,代理律师就该案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青岛中院二审期间,我方收到垦利县人民法院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3)垦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该垦利县民事判决书完全采纳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委托人赔偿87125元,赵某的法定继承人在赵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126186元。我方就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的上诉意见取得青岛中院主办法官的认同,并在其主持下,就二案一并解决达成和解协议,我方仅向赵某的法定继承人支付2万元,双方就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我方配合赵某的法定继承人座位险理赔。
上述二案处理完毕后,保险合同纠纷继续审理。诸城市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2013)诸商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委托人149270元(不包含残值)。委托人通过诉讼所获取赔偿数额超出其实际损失1万多元,完全超预期。同时,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委托人协助赵某的继承人领取座位险保险金。
【办案小结】
本起重大交通事故引发五件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代理律师全程参与涉及委托人利益的四件案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委托人的人身、财产都受到较大损失,但其雇员亦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尽可能减少委托人损失,关键就在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结果。在城阳法院作出对委托人不利的一审判决后,委托人接受代理律师的强烈建议,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基于垦利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确定赔偿责任的压力,对方不得不与我方协商谈判。我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并考虑到赵某并无遗产可供执行的现实状态,我方同意与对方和解,一次性解决其中三件案件。我方以非常小的代价一次性解决其中三件案件,而另外一件保险合同纠纷帮助委托人实现超额收益,非常圆满地解决本次重大交通事故相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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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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