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标准-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人损索赔(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标准

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标准

发布时间:05-10  浏览数:2942 【Close
分享到

    被抚养人生活费适用的标准应当结合受害人的情况确定:
       1、受害人和被扶养人均系城镇户口或经常居住地在城镇,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标准计算。
       2、如果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而被扶养人系农业户口,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何种标准计算,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中的审判原则,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居住情况确定适用标准。如果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3、若受害人按农村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