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经营举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婚姻继承 -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经营举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经营举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05-16  浏览数:2014 【Close
分享到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若收入确未用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若经营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或另外一方分享举债所带来的利益,则属于共同债务。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