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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争议的20种类型、处理、补偿款计算公式

发布时间:06-04  浏览数:258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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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务之家

作为专题的提纲,把离婚时有关房产分割的常见类型、处理意见,还有最核心的补偿款计算公式问题,根据个人经验及婚姻法解释二、解释三,归纳总结了一下,和大家分享。

 

序号

 

购房时间

 

出资类型

 

处理办法(不考虑另有约定/有无房本等情况)

 

1

 

婚前购房

 

双方(包含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

 

1、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 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2

 

2、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3

 

双方出资,落在二人名下

 

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

 

4

 

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

 

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

 

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即可

 

6

 

婚后购房

 

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解释三。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

 

7

 

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适用解释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8

 

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对双方赠与,共同共有。

 

9

 

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

 

1、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的,按解释二,共同共有,这样更公平,依据明确;

 

10

 

2、双方父母出全资的,按份共有,适用解释三。这完全符合解释三的立法本意。

 

11

   

 

3、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的首付款,那父母出资视为对方的赠与,适用解释二,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12

 

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的

 

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13

 

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

 

房子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14

 

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15

 

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

 

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16

 

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全部首付款的;

 

双方认可且共同还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17

 

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事后认可并共同还贷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18

 

极端情况是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 ,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19

 

离婚时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形

 

1、没有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协商不了的

 

取得房本后另诉

 

2、只有一处住房,且有贷款,双方都要房的

 

离婚后另诉。

 

3、两限房的申请表中有第三人参与申请的

 

协商不了的,另诉。

 

4、都主张是个人财产,双方都不同意评估的;或者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的,诉讼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评估的

 

另诉。

 

5、房产中有父母的名字

 

涉及第三人,另诉。

       

 

20

 

政策房

 

1、经济适用房

 

尽量以登记方取得产权为主,但掌握的比较松。分割价格基本按市价走,评估的话通常会对政策价和市场价分别进行评估,然后调解结案。

 

2、从单位或部队取得的产权房

 

基本都是让员工、军人一方取得产权。有房本的,完全按市价分割。

 

3、两限房

 

调解为主,价格绝不是市场价,比经济适用房严格

 

 

补偿款计算公式

 

适用情形: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全部首付,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对于还贷的本金及增值部分的计算。

 

1、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共同偿还的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2、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全部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3、按增值倍数计算,适用于调解,易于当事人理解

 

 

4、共同还贷部分/(个人已付部分+共同已还部分偿还)*(当前房屋市场价-未还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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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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