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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 不采纳律师意见,法官须说明理由

发布时间:07-06  浏览数:138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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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赵君 齐静  来源: 大众日报

■看守所应当为律师安排适当数量的会见室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保证律师正常会见需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次数和时间应当得到充分保障。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加其他条件
■对律师阅卷,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安排,并保障律师有充足的阅卷时间。律师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复制诉讼案卷正卷
■受委托的律师为办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可以向相关单位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相关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配合和协助

□ 本报记者 赵君 齐静

律师执业时经常遇到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随着《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将不再困扰在我省进行法律服务的律师。
“从去年开始,省司法厅作为牵头单位,就着手推进律师执业保障工作。今年,我省将制定《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列为省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重点任务之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重要举措。”省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表示,此前,最高检察院和部分省市政法部门也出台过相关规定,但大部分仅限于刑事诉讼领域,内容较为单一。《规定》是全国首个全面、综合性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
“《规定》从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出性、关键性问题入手,立足山东实际,提出了强化保障的机制和措施,基本涵盖了律师的主要业务活动和执业过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省司法厅厅长王本群介绍。
保障律师会见被告人时间次数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然而,现实中律师想要会见犯罪嫌疑人经常会遇到阻力。“每个看守所一般只有一至三个会见室,律师要会见被告人通常要排队等待,甚至排一天都不一定能见上。部分看守所还违反法律规定,为律师会见设置障碍。这对律师了解案情、核实证据非常不利。”山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苏波说。
针对这一难题,《规定》提出,看守所应当为律师安排适当数量的会见室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保证律师正常会见需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次数和时间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律师会见时侦查部门、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看守所可以采取视频设备等必要的保护措施保障会见过程顺利进行,但不得监听,不得影响律师正常的会见活动。
个别办案机关存在片面利用“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规定阻止律师会见问题,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办案机关通常以涉案金额可能大于五十万为由拒绝律师会见要求。对此,《规定》要求,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加其他条件。在侦查阶段需要经过许可才能会见的案件,侦查部门应事先通知看守所,及时受理律师的会见申请并办理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
“现有法律对律师会见终止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判决、裁定后不让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情况,但是这之后有上诉、抗诉期,对被告人来说非常关键。”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主任尹永政说。为此,《规定》专门提出,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生效前,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被告人。
办案机关应为
律师阅卷提供便利

“律师掌握的情况越少,法庭上与公诉方进行辩论时抗辩性就越差。现在不让律师阅卷或者只能阅部分案卷的情况非常多。”苏波告诉记者。
为此,《规定》明确,受委托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或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案卷正卷。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并保障律师有充足的阅卷时间。确有合理的客观原因不能安排阅卷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商定具体的阅卷时间。
并且,办案机关不应限制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阅卷结束后,律师要求补充阅卷的,可以与办案机关另行商定阅卷时间。办案机关获得补充材料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查阅。
律师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复制诉讼案卷正卷。办案机关应当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律师复印诉讼案卷正卷,办案机关不得收取工本费之外的费用。
相关部门应配合协助
律师调查取证

“目前,其他省市的有关规定,大部分仅限于刑事诉讼领域。而我省《规定》还包括律师从事民事及其他业务的执业权利,在全国属创新之举。”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冯军介绍,我省律师承担的近一半业务是民事案件,然而,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律师调查取证经常遭遇不配合的情形。
对此,《规定》提出,受委托的律师为办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可以向工商、公安、国土、建设、海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技术监督以及房产、车辆登记等单位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相关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配合和协助。
律师要求确认所复制材料来源的,提供材料的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盖章确认。律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属于该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政府信息,但该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为充分保障律师的发言权,《规定》要求,法官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与公诉人有平等的辩论与发表意见的权利,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裁判文书应当对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和是否采纳及理由予以阐释说明。
律师违规违法追究责任
在执业过程中,律师会遭遇一些歧视性情况。比如,根据规定,律师、检察官参加庭审一般进行证件查验登记,但是现实中却有部分法院对律师存在歧视性安检现象。针对这一问题,《规定》明确,律师持出庭通知书、律师执业证书参加庭审的,人民法院只进行证件查验、登记,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
“少数律师存在职业道德和执业诚信缺失问题,出现了打着所谓‘维权’旗号在网上肆意炒作,私自接案、乱要价、骗取‘活动费’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规定》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也对律师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关永年介绍。
根据《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发现律师执业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固定相关证据,当场告知律师,听取其陈述、申辩,确认后归档,并于五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其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所属律师协会。经调查核实认定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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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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