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船员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我方65万元索赔诉请得到全部支持
发布时间:08-27 浏览数:2284 【Close】
2014年9月,委托人在属于高某某的渔船上作业时,被钢缆绞断左前臂。2014年10月,高某某将事故渔船转让给李某某,欲逃避事故责任。委托人治疗结束后,多次与该公司协商赔偿未果。范律师接受委托后,以海上人身损害为由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该公司索赔。诉讼中,经司法鉴定委托人伤害构成六级伤残。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事故责任比例、伤残赔偿标准是否按城镇标准。法院经四次庭审,完全采信我方提供的证据,作出(2014)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高某某赔偿委托人经济损失65万元,委托人对李某某所属的渔船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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