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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离婚纠纷委托人婚前房屋装修费获补偿

发布时间:10-12  浏览数:220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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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某向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委托人,要求离婚。

范律师、成丽娟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应诉,并提出反诉,要求子女由委托人抚养,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王某某对婚前房屋装修费和婚后共同还贷补偿,并分割婚后购买的车辆。

诉讼中,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如下:1、房屋是否由委托人在婚前进行的装修及装修款金额;2、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王某某婚前个人房贷的数额;3、王某某购买车辆时从其母亲处支取的5万元能否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经多次庭审,法院主要采信我方所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作出(2015)崂王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子女由委托人抚养,王某某支付按月抚养费1200元,王某某向委托人补偿86000元,车辆贷款由王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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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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