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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认定规则

发布时间:10-26  浏览数:3381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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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要旨】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并非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而)遭受损害的,只有其损害后果与医务人员的不当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才承担侵权责任;在二者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形下,如果医疗机构有侵犯患者或家属知情权等不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医疗机构对患者或其家属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实务解析】(1)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须满足下列四个前提:一是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害;二是受害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三是行为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四是行为人依侵权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最重要的前提。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向患者或家属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下面四个要件:第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存在不当;第二,患者或家属遭受了损害;第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当诊疗行为与患者或家属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在不具备上述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情况下,医疗机构无需向患者或家属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满足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的,应考量适用该原则以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2)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应有限定。并非所有满足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前提的案件都应一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满足上述前提的案件也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会适用。该特定情形为:行为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易言之,尽管行为人依侵权规则不该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行为人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让行为人分担损失;如果行为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不具有关联性,那么无论怎么基于公平的理念,也不应让行为人牵涉进来分担损失。(3)医疗损害纠纷案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须考量下列因素:第一,考察医疗机构的经济状况。主要是看医院的规模(是三甲医院还是社区医院)和医院的性质(是公立医院还是私立医院);因为一般情况下,大规模的医院经济实力强于小规模的医院,私立医院的盈利高于公立医院。必要时可以调取医疗机构的账目,了解医疗机构的盈利情况。第二,考察患者或家属的经济状况。主要是看患者的收入情况、患者家属的数量及各自的收入、患者家庭的住宅和一般生活水平等等。第三,考察受害人的损害。主要看被侵害的权利性质(是健康权还是生命权)、伤残程度等级(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还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如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可能需要的费用、被抚养人的数量和年龄等等。

【案例索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申字第0592号“石华等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案”,见《医疗机构侵犯患者或其家属知情权案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作者何莉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6期第38页。
来源:山东高法 作者:离地七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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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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