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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通过第三人协助履行时发生损害,旅行社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10-26  浏览数:353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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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要旨】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旅行社通过第三人协助履行合同的,该第三人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除游客直接与该第三人订立合同外,该第三人如有故意或过失侵害游客的行为,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务解析】(1)旅游合同的履行协助人,包括旅游经营者所指派随团服务的专人,如导游、领队、司机及旅游经营者委托提供当地旅游服务的第三人,如地陪、司机等等。履行协助人系指向债务人服劳务的人,凡事实上辅助债务履行的人均可认定,而不限于雇佣人与受雇人间的关系,亦不以在经济上或社会上有从属地位为必要,只要债务人在必要时,对该第三人的行为加以监督或指挥的,即可以认定。旅游经营者一般对非本地游览地点的住宿、餐饮、交通、游览等委托当地旅游经营者办理,由当地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服务债务代为给付,除旅游者已与当地旅游经营者发生合同行为外,按照前述论述,应当认定该当地旅游经营者或专业服务人员即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游经营者的履行协助人。(2)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旅游经营者的履行协助人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履行协助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的预防义务,以及旅游者受到人身伤害时对其救助的义务等。(3)旅游经营者是以收取费用而为旅游者安排旅程并进行旅游的专业组织,自然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安全义务,并且对履行协助人的安全义务也应负担。这是因为,一方面,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应由旅游合同的当事人旅游经营者亲自履行,这主要是因为旅游者衡量旅游营业者的信誉、能力、服务态度、旅游专业性等而与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如不符合合同当初订立旅游合同的本质,对于旅游者而言当然无法保障。另一方面,因为旅游经营者是借由履行协助人服务事项而扩张其提供旅游服务活动的范围以取得利益。如果旅游经营者仅起中介作用,那么那些经过旅游经营者谨慎挑选的具体给付人出现过错时,旅游者只能自己向具体给付人主张瑕疵请求权,而这一切会给旅游者带来困难和不便。这种做法导致的后果是,旅游者在事实上并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应当认定旅游经营者对履行协助人安全义务承担责任,对因协助人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安全义务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旅游者已直接与旅游合同履行协助人有合同关系。

 

【案例索引】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景敏等与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见《旅游经营者对协助履行合同人安全义务的承担》(葛文,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期第12页。
来源:山东高法 作者:离地七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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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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