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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规则
发布时间:11-01 浏览数:2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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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 作者:离地七寸
【规则要旨】在有关停运损失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经营性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赔偿的前提是停运车辆必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应排除违法经营的情形。
【实务解析】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对侵害财产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作出具体规定。按照一般理解,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当适用全部赔偿的原则,即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是指正常情况下能够得到的可期待利益,由于特定的物及物权遭受侵害而无法获得的损失。该部分的损失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间接损失一般包括车辆停运损失和贬值损失。关于停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明确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应予赔偿已经取得共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强调了经营性车辆的依法经营,明确排除了违法经营情形。停运损失是对预期可得利益的保护,这种预期可得利益必须建立在合法取得的基础上。
【案例索引】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衢民终字第315号“欧阳辉勇与宁波市鄞州双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应以依法营运为前提》(作者王勇,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4期第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