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时,工伤职工有权要求社保先予支付工伤待遇
发布时间:11-03 浏览数:2683 【Close】
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的,有权提起针对第三人侵权的民事赔偿诉讼,亦可向用人单位或社保要求支付工伤待遇,除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并不重合,职工均可享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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