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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举债是不是共同债务,还应举证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发布时间:11-26  浏览数:1643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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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一方,有义务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案情简介:2013年,孔某起诉初某要求离婚。初某以1年前借马某150万元做生意亏本为由主张共同分担该债务,马某到庭作证,并提供了借条及银行汇款凭证。孔某提出:初某借款时双方已分居,初某从分居至离婚均在外地作生意,并未回家与孔某共同生活;孔某自己收入足以支付家庭日常生活,其家庭在与案涉债务有关的特定时期,并无特殊支出;孔某和其家中保姆对于日常购物、支出均有记账习惯。孔某提交了近三年家庭账目以证明初某所借款项并未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①《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初某主张自己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但除该笔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外,并未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②孔某已从几方面举证证明自己有关案涉债务非属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故应认定初某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夫妻债务。

实务要点:离婚案件中,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除了证明债务真实存在并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还应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案例索引:见《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韩玫,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501/61:172)。

来源:天同诉讼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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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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