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医疗责任纠纷案,医院因未采取有效检查延误治疗心肌梗塞向委托人赔偿十七万元
发布时间:12-09 浏览数:2328 【Close】
患者因左胸痛疼、胸闷憋气到青岛某医院就诊,医院仅安排做胸部CT,未作进一步检查,开药让其回家休养。第二天,患者因疼痛加重,再次到医院就诊,进行心电图检查,确诊为心肌梗塞,立即住院治疗,行“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术(单支架)”。术后第五日,患者因Ⅱ型呼吸衰竭转入ICU治疗,胸闷、憋气重。术后第七日,患者现呼吸心跳骤停,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患者的亲属与该医院多次协商未果,遂委托范律师代为协商及诉讼。诉讼中,律师主要代理意见为:一、患者在首次就诊时,症状、体征均提示存在心肌梗塞,但医院未采取有效检查措施,如心电图,延误最佳救治时机,存在明显的过错;二、医院在支架手术不当,导致肺部感染,存在明显过错。
本案在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委托人170000元,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4179号民事调解书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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