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双方如何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债务,如何分割共同财产?-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婚姻继承 - 同居期间双方如何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债务,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双方如何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债务,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12-16  浏览数:1987 【Close
分享到

 【解答】近年来,涉及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分割财产的案件越趋复杂,在很多情况下,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非常接近,除了两张纸(结婚证),几乎没有区别。然而,在起诉同居析产的情况下,同居关系的处理与婚姻关系有着不小的区别。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审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基本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15124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211.html

 

来源:法客帝国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