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2015年《案例参阅与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民商事篇)-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判例研究 - 山东高院2015年《案例参阅与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民商事篇)

山东高院2015年《案例参阅与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民商事篇)

发布时间:02-11  浏览数:2522 【Close
分享到

 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诉威海达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

裁判要点:

仲裁裁决应否撤销,主要是根据申请撤销人申请撤销的理由,审查仲裁裁决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几项情形。司法实践中,如根据申请撤销人的理由,从审理查明的事实看,双方已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有管辖权,且仲裁庭的组成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但被申请撤销人在仲裁审理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可以裁决撤销该仲裁裁决。

二、黄有才诉刘念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定金条款时未明确定金性质的,应解释为违约定金;明确约定定金性质或从约定内容能够直接判断出定金性质的,定金性质从其约定。

2、我国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不动产一并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使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在权利主体的归属上保持一致。且将上述两条款赋予强制性法律条款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在房屋进行转让处分时,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就土地使用权的处分作出约定,一方请求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的,应予支持。

三、山东健民晁氏药业有限公司诉张茂乐、泰安山城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裁判要点: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民事诉讼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措施,或通过诉讼,对抗对于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而上述目的的实现,首先亦应审查案外人所主张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故该类诉讼应兼具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两种特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中确定的买房人购买房屋后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满足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实际占有、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过错的情形,是对案外人是否具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的一项特殊规定,该规定现行有效,应作为民事审判实践中判断“是否具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的重要依据和标准。

四、巴云山诉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时涉及表见代理认定的,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是判断表见代理是否构成的重要条件。若相对人对某些非正常事实应予充分注意而未施以注意的,不能认定构成表见代理,此时合同因缺乏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而不能成立。

五、于瑞波诉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对于竞业限制期内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其依据竞业限制约定所应获得的经济补偿与其应遵守的保密义务之间不具有对价性,即使用人单位未依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在竞业限制约定被依法解除前,劳动者仍负有保密义务,但劳动者可依照约定向就经济补偿向用人单位追偿。

2、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系违约责任,如原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新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则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六、大连泰富食品有限公司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信用证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点: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第g款规定,“已转让的信用证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如果有的话),但下列项目除外:信用证金额、规定的任何单价、截止日、交单期限或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间。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

2、除UCP600第三十八g款中规定允许改变的内容之外,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时删除原信用证条款,致使第二受益人失去提交原证规定单据的可能性。转让行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国际惯例,存在过错,侵犯了第二受益人对信用证项下收款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转让行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删除或改变原信用证条款,也不能免除其责任。

七、王诗雨、王彪、谭秀红、王诗淼、嵇彭荣、高庆美诉陈庆红、张红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山东省武城县天赋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王冠、高玉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裁判摘要】

1、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在原审诉讼中已经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赔偿额应当分年限,按比例进行分配。

八、张瀚冰诉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

1、证券交易的投资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在法定期限内未以法定方式予以披露的,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人。

2、隐瞒股份收购的利好消息应予披露而未予披露的,构成诱空型虚假陈述。

3、诱空型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认定,应从虚假陈述对投资决定的影响、股票价格变化与虚假陈述的关系、揭露日前投资人卖出均价与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股票收盘均价高低比较予以分析。

九、林其龙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储蓄存款合同存续期间存款被冒领,银行与储户对存款被冒领是否具有过错应如何认定,以及如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应结合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特点、货币所有权的变动、存折与真实存款之间的关系、银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认定银行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储户的存款本金及利息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十、万世酒造株式会社诉宁阳县鑫安酒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裁判要点:

董事会会议程序是董事表决权正当行使的有效保障,判断董事会会议程序存在瑕疵对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影响时,应遵循的标准系该程序瑕疵是否对董事的表决权产生实质性的侵害,是否构成对公司利益的侵害,是否对董事正确、忠实地履行其对公司的义务产生实质性的不良影响。

十一、刘飞诉徐清友、关丽、邓文彩、邓文泉、夏文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财产(即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不能实现的损害。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者有偿行为而有所不同。如系无偿行为(比如赠与),只要债务人行为有损害债权的事实存在,债权人撤销权即告成立,债务人与受让人主观意思如何,在所不问;如系有偿行为,除需具备上述要件外,尚需就债务人、受让人乃至于转得人的主观意思进行考察,比如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除需具备该行为造成债权损害这一客观要件外,尚需具备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主观要件。

十二、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张君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除要求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还允许存在一定限度的变异。通过玉米品种DNA指纹方法鉴定,被控侵权玉米种与授权品种近似,法院可根据DNA指纹谱带上的差异位点个数判断变异程度。如果被控侵权玉米种的变异量未达到引起质变的程度,就仍落入授权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十三、青岛国华工艺品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第三人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涉外商事纠纷中,如何判断当事人违反了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的银行 “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应当先确定是否适用该规则有关银行免责的规定。银行 “错投”而非“丢失”文件,不能免责。

十四、王若钦、王凤欣诉郭金蕙、杨照星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继子女尚未成年;(2)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3)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经济供养、成长教育。

2、法律严格规定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的目的是保障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自由表达和遗嘱的真实性,但符合形式要件要求仅系代书遗嘱有效的必要而非充要条件。如果见证人、代书人对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不能详细陈述、陈述相互矛盾等,足以使法官对遗嘱真实性产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应对代书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

3、对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而要求继承遗产的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其分得适当的遗产。

十五、黄志华诉滨州华晨置业有限公司、龙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裁判要点:

公司解散适用于公司僵局的情形。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中股东会、董事会等机关陷入权力对峙而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当公司出现僵局状态时,公司的正常运转受阻,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在穷尽内部救济手段仍不能奏效的情形下,可以予以解散。

十六、山东联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青岛紫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刘泉、杜淑芬、杜宪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等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动产浮动抵押的认定以及受偿范围是审理动产浮动抵押案件的关键因素。若在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中明确抵押的财产为不特定的、现有的或将有的存货,则该抵押应认定为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在结晶为固定抵押前,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十七、凤岩岩诉淄博鼎瀛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在网络购物平台中,卖家发布的内容明确具体的商品出售信息构成要约,而非要约邀请或宣传广告。买家根据卖家发布的明确具体的要约信息,按照网络交易程序完成订购、付款等交易行为后即形成对卖家要约的承诺,此时双方网络购物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2、基于网络购物具有迅捷、竞价、非面对面、针对不特定群体和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对其在合同法原则的适用上需与传统的商品交易有所区别,应把维护交易安全作为首选价值取向。因此卖家对其在网络上发布的商品要约信息出现输入错误时,应在错误发生的第一时间通过最快捷的方式予以纠正或与买家沟通协商,否则卖家以输入错误为由要求撤销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八、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淄博顺泰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的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销售商在销售正品商品时使用相关商标是对相关公众表明其销售的商品的来源,这种使用行为不会产生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的后果,没有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2、经营者以歧视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非专卖销售商在销售商品时宣称专卖,系以歧义性语言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解,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十九、李士廷与徐磊、赵晓伟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点:

给付人主张其给付系错误给付、得利人取得该利益属于不当得利,给付人除了应当证明存在给付的事实外,还应对其主动给付发生错误的原因进行举证说明。得利人认可收到该给付利益,应当对其继续保有该利益的原因进行举证说明。给付人不能证明其主动给付发生错误的合理原因,得利人证明了其取得并继续保有该利益的合法依据,则得利人继续保有该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不予返还。

二十、德州恒泰典当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城县支行、山东雪绒农业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德州鸿益仓储有限公司、梁洪君典当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点:

1.典当借款合同与普通的抵押借款合同存在本质区别,双方当事人签订典当借款合同,未办理抵质押手续即发放借款,典当行作为债权人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应直接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对本《规定》施行以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当时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适用本《规定》有效的,适用本《规定》。

二十一、周峰诉中国金币总公司、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山东齐泉纪念币有限公司、彩石大方(北京)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针对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美术作品,评价二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首先排除公有领域的素材,进一步确定被诉作品是否使用了权利作品独创性的表达。关于美术作品相似性的比对,应当以相关公众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判断标准。对于独创性较高的主题创作美术作品,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的知名度因素和历史价值。

二十二、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诉海阳港务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

1、当事人如约定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一定期限内未予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竣工结算认可,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在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默示认可,竣工结算数额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的记载为准。

2、因债务人或其子公司涉及多起重大诉讼,且资产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属于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债权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来源:山东高法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