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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岛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案件死亡、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发布时间:03-06  浏览数:3101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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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二十九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统计数据】2016年青岛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885元,比上年增长8.6%。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70元,比上年增长8.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730元,比上年增长8.4% 

 

【计算公式】

    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2015年青岛市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0370元×20年×赔偿系数(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九级的为20%,依此类推)

 

2015年青岛市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金具体如下(不含60周岁以上)

伤残等级

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

残疾赔偿金(元)

一级

807400

二级

726660

三级

645920

四级

565180

五级

484440

六级

403700

七级

322960

八级

242220

九级

161480

十级

80740

 

 

死亡赔偿金与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相同,城镇的为80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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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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