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委托人与青岛某学校劳动合同纠纷,委托人大部分诉请获支持 发布时间:03-27 浏览数:2254 【Close】 分享到 委托人原系青岛某培训学校教师。任职期间,因工资、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该学校不服市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起诉至市南区人民法院。 范律师、成丽娟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本案。经多次庭审,市南区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代理律师意见,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60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学校向委托人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 【关闭】
范律师、成丽娟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本案。经多次庭审,市南区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代理律师意见,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60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学校向委托人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