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成功帮助委托人取得房屋产权
发布时间:04-17 浏览数:2419 【Close】
委托人与对方曾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委托人出资19.5万元,对方出资40万元,共同购买总价为95万元的房产一套,该处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并以对方的名义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40万元。2014年12月,双方签订分手协议,现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委托人,过户后委托人以银行贷款给付对方40万元。2015年2月,对方曾向委托人汇款20万元。双方因房产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对方拒绝履行协议。范律师、刘钊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并协助委托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讼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是协议是否有效,二是20万元汇款的性质。经多次开庭审理,法院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确认协议真实有效,对方应继续协议;对于汇款20万元无法确认与本案房产有关,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另行处理。据此,市北法院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委托人先代对方还清银行贷款,银行与对方共同办理房屋解除抵押手续,并将房屋过户至委托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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