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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造成混淆的,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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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造成混淆,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与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本院要旨:行为人使用的标识与他人诉请保护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系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易造成混淆的情形,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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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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