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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放弃支付抚养费是否可以反悔?

发布时间:05-17  浏览数:2102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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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的义务,父母离婚后,无论未成年子女随任何一方共同生活,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也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只能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决不能在协议中剥夺、限制他人的权利,否则应属侵害了他人权利而造成该部分内容的无效。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一种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随意免除。因此,该约定是无效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向对方主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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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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