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车主应诉交通事故纠纷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07-03 浏览数:2217 【Close】
2015年1月,委托人驾驶小轿车沿清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太仓加油站处,与二行人相撞,致对方受伤。经市北交警认定,委托人全部责任,对方不承担责任。因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对方将委托人及承保小轿车的保险公司诉至市北区人民法院。 范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应诉。诉讼中,经法院委托鉴定,一行人损害构成十级伤残。庭审中,对方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撤诉,我方垫付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市北法院作出(2016)鲁0203民初2284号、2446号民事裁定书结案。【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