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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车主应诉交通事故纠纷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07-03  浏览数:2217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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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委托人驾驶小轿车沿清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太仓加油站处,与二行人相撞,致对方受伤。经市北交警认定,委托人全部责任,对方不承担责任。因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对方将委托人及承保小轿车的保险公司诉至市北区人民法院。 范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应诉。诉讼中,经法院委托鉴定,一行人损害构成十级伤残。庭审中,对方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撤诉,我方垫付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市北法院作出(2016)鲁0203民初2284号、2446号民事裁定书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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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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