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怀疑情形,不能依印章真实直接推定协议真实
发布时间:07-24 浏览数:2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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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真实性情况下,即不能依印章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真实性。
案情简介:
2005年,陈某与矿业公司就合作开采矿石签订内部承包协议。2007年,双方纠纷。2008年,生效判决判令解除协议。随后,陈某诉请矿业公司补偿其投入900万元,因未缴纳诉讼费,法院按撤诉处理。2011年,陈某提交一份补充协议,签订日期显示系在原协议之后两天,内容上完全变更了原协议风险承担方式。矿业公司提出该协议系陈某承包矿业公司期间利用掌控公章便利,在加盖公章的空白纸上编造打印后形成,同时提出诸多不合情理的明显瑕疵。
法院认为:
①补充协议加盖印章虽真实,但因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前者系双方合意行为反映形式,后者系双方确认双方合意即协议行为,二者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合意形成行为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真实性。即言,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法院认定协议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②本案中,补充协议对原协议风险负担进行根本变更,不合常理,陈某对此变更不能进行合理说明。根据补充协议内容,无论协议有效或无效、矿业公司单方或法院判定协议解除或终止,矿业公司均有义务对陈某除经营损失外的全部投入予以退还。同时,该补充协议有关剥夺他方鉴定申请权及明确诉讼管辖地等内容,进一步将风险完全转移到矿业公司一方。在合同当事人缔约地位未改变,且依约矿业公司全部矿山使用补偿费仅240万元情况下,上述约定超出了合作协议合理范围,不合常情、常理。
③补充协议关于“经营损失”等基本内容存在矛盾,陈某不能合理说明;陈某在相关诉讼中从未提及补充协议及管辖问题,亦不合常理;此外,补充协议在形式上还存在甲方、乙方列法及明确协议份数的条款等与之前订约习惯明显差异情况。综上,根据补充协议内容、形式及该补充协议形成过程和再审庭审查明陈某在原审中隐瞒重大事实信息的不诚信行为,同时考虑矿业公司一直否认自行加盖印章且不持有该协议之抗辩意见,法院对补充协议相关内容真实性不予采信。 实务要点: 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合意形成行为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真实性。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78号“陈某与某矿业公司合同纠纷案”,见《陈呈浴与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审判长李明义,代理审判员李春、高榉),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603/233:29)。
来源:天同诉讼圈 陈枝辉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