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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未届满劳动者提前辞职如何承担违约金

发布时间:08-03  浏览数:268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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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除非提供专项培训或涉及保密和竞业禁止的。

 

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培训费用的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具体如下:

 

1、培训费用的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出的费用,并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和服务期协议;

 

2、培训费用的包括三项内容:

 

1)有凭证的培训费用。仅限于有凭证的费用,没有凭证的费用不得列入。

 

2)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

 

3)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在培训协议或者服务协议中进行明确,在财务报销上采用专门的报销单据。

 

培训费用是不能包含劳动者在接受培训期间所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的。

 

举例说明:2013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约定20年服务期,为劳动者支付了5万元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必须是有票据为证,否则不能算)。2016年,在劳动者培训结束后提出离职,其应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最多为42500元。

 

计算公式为:培训费用 50000元÷服务期限20年×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为17年。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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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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