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调岗降薪违法,向我方支付全额工资、赔偿金
发布时间:09-26 浏览数:2537 【Close】
委托人系某金融服务公司青岛地区高级经理。公司于2015年12月将委托人每月工资由12000元降低为3500元,理由系销量不达标,并未支付之后二个月工资。由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范律师接受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代委托人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全额工资2560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800元、降温费440元。
本案经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定公司对工资调整不合法、不合理,应按双方约定月工资12000元的标准支付;公司所提交的旷工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委托人旷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据此,市仲裁委作出青劳人仲案字[2016]第450号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工资2320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800元、降温费440元。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