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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类证据

发布时间:11-07  浏览数:310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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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还有一些证据是可以证明并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的劳动关系的。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除上述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外,实践中劳动者还可提供以下证据证明:

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盖有单位公章)下发的各种文件,如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聘书、介绍信、签到表、荣誉证书等;

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签约代表或代表人一栏有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签字,且合同盖有用人单位公章;

3.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如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提交申报材料,到有关单位或机关处领取票据时在各种存根处代表用人单位的签名;

4.录音、录像、照片:劳动者可拍摄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或其他关于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证据;

5.网络聊天信息:用人单位网页上的各种公告消息,与用人单位相关人员业务往来的QQ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但该类证据,劳动者必须先证明此种即时通讯工具使用者是谁;

6.手机短信往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但同样需要证明手机号的主人身份。

 

 

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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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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