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非法集资犯罪职业化趋势显现-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法治新闻 - 国务院:非法集资犯罪职业化趋势显现

国务院:非法集资犯罪职业化趋势显现

发布时间:07-19  浏览数:2146 【Close
分享到


来源:民商犯罪研究网
 
犯罪分子大多注册合法的企业
  公安机关年均立案2000多起
  跨区域案件增多,大案涉及十几省
  本报北京4月26日电 (记者张洋)26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杜金富在会上介绍,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承诺高额回报、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请名人代言等方式,骗取公众钱财,非法集资形势仍不容乐观。
  据介绍,近些年非法集资犯罪职业化趋势显现。一些企业和个人专门从事资金的低吸高放业务,赚取中间利益。目前,一些非法集资代理人的非法获利占集资总额的10%,甚至30%,还有一些人代理多家公司的非法集资。
  近些年,非法集资犯罪呈多发态势,公安机关年均立案2000多起。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刘文玺告诉记者,目前非法集资案件的数量一般占同期经济犯罪总量5%以下,但其涉案金额占到经济犯罪涉案金额总量的10%以上。犯罪活动涉及全国大部分地市,但一些重点省市更为突出,如2012年全国立案数排名前十的省份,案件总量占全国77%。非法集资正从房地产、农业、林业等传统领域向投资理财、私募股权、科技环保等新兴领域蔓延。跨区域案件增多,一些大案要案涉及十几个省份。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虚构或者夸大投资项目,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介绍,两年来,全国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4293件,结案3552件,结案的3552件中对4170名犯罪分子判处了刑罚。其中,判处重刑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至死刑)犯罪分子共有1449人,重刑率是34.75%。
 
湖南曾成杰集资诈骗8.3亿获死刑 与吴英案类似
 2013年07月13日02:19 长沙晚报
        
本报讯(记者 邱钊 通讯员 蒋泽军 冯茜) 昨日上午,长沙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一批罪犯执行了死刑。此次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抛出年回报20%的诱饵非法集资
  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1958年出生,湖南新邵人,系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裁。法院确认,2003年6月-9月,罪犯曾成杰为获得湘西自治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以下简称“三馆项目”)开发权,采取瞒报开发资质和资金能力、行贿湘西自治州州长杜崇烟的弟弟杜崇旺(已判刑),以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名义获得“三馆项目”的开发权。
  曾成杰获得“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后,于2003年11月15日正式开始以年回报2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2004年1月30日-2008年9月上旬,罪犯曾成杰决定以三馆公司(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集资,采取与集资户签订认购协议书、承诺书、投资协议书、投资合同书等形式,并直接向集资户开具借条、收据,发售钻石卡、金卡、银卡、普卡等集资形式,组织宋长银、曾正、张宏霞、陈容花、陈喜深(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积极开展非法集资吸纳社会资金。
  实际投入工程项目仅5.56亿余元
  为了最大量地集资,曾成杰反复多次提高三馆公司的非法集资利率。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杰将集资利率从月息1.67%逐渐提高至10%。同时曾成杰还给三馆公司员工布置了集资任务,为鼓励员工对外揽资,曾成杰决定对员工按揽资额 6%进行奖励。
  同时,曾成杰使用集资款以他人名义投资和成立公司,随意支取公司资金等转移公司资产,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但是实际投入工程项目支出只有5.56亿余元,占集资总数16.12%。集资资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义投资公司、项目或直接转移资产共计2.64亿余元,个人隐匿占有大额集资款1530万元,将资产转移到邓友云名下1991.768万元,直接套取731.99万元。
  2008年7月,三馆公司集资款退本付息出现困难。同年9月上旬,三馆公司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因三馆公司及吉首市其他进行非法集资的公司相继不能兑付到期的集资款本息,引发了2008年9月5日吉首市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事件、同月25日数千名集资群众围堵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并进行“打砸”的事件。
  造成集资户损失6.2亿元
  综上,自2003年11月15日至2008年9月30日,曾成杰等人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三馆公司的名义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人数24238人,集资累计57759人次,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
  法院认为,罪犯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曾成杰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行为严重的主犯。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集资户大量财产损失,既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并且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河北公安厅高官放贷获暴利 2.9亿非法集资崩盘
201305月29日01:11 人民网 本报记者 王峰 北京报道   
  “本人张杰涉嫌犯罪,投案自首,同时举报河北省公安厅治安局局长刘广英敲诈我一亿一千万元的事实”。
  2012年3月30日,40岁的张杰坐在了最高检来访人员接待处,心神忐忑。在做完投案自首记录后,他被石家庄市检察人员带走。
  今年3月3日,张杰被以集资诈骗罪起诉至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该案尚未开庭。起诉书称,张杰涉嫌集资2.924亿元,案发前归还2.898亿元,流入流出的差额只有260万元。
  “去自首的时候,张杰的情绪并没有特别激动,反而显出超脱了似的平静”,王海涛(化名)说。王海涛是张杰的朋友,也是他的债主,他借了几百万给张杰,至今没有收回,并和其他债主一起陪着张杰到了最高检。
  张杰涉嫌非法集资故事的前半段,是一个“皆大欢喜”的发财梦,通过张杰的“投资运作”,他和他的集资人都赚取了颇为可观的收益。而故事的后半段,则是张杰与一名副厅级公安官员的噩梦般交往,司法材料显示,张杰涉嫌诈骗数千万元,只为填补欠这名厅官的巨债。
  2.9亿集资游戏
  张杰是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会计结算部副经理,起诉书称,其从2007年6月至2012年3月,向亲戚、朋友及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利息分别为5%-17%、30%-40%、50%-100%,周期一般为30天、45天、60天。
  张杰吸收资金的名义是“项目投资”,包括河北省建行内部理财、委托贷款、过桥资金及企业上市注资等,实际上,这些都是张杰虚构的。
  司法材料显示,张杰筹资的用途是买卖承兑汇票,但他很少对集资人提及。尽管众多集资人看中的正是他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张杰买卖承兑汇票与其职务无关。
  “银行禁止职员参与业务以外的金融业务,”张杰在接受讯问时说,如果违反按内部规定处理,最严重的处罚是“越界开除”。
  张杰的集资对象大多是其亲戚、朋友,其中一些人会继续拉动其亲朋集资。好在张杰的集资与还款主要通过银行转账,从而令其资金有迹可循。
  在参与过的人看来,买卖承兑汇票并不是一个高风险行为。从票贩子手中低价买进,再高价卖出,“会有19%左右的利润”,张杰在接受讯问时说。
  粗略统计看出,2011年10月前,张杰的买卖承兑汇票生意一帆风顺。检方指控,经审计,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集资人存入张杰账户资金2.924亿元,张杰转出资金2.898亿元,流入流出的差额只有260万元。
  也就是说,2010年10月之前,张杰的集资生意的确获利甚丰,他和他的朋友们也“皆大欢喜”。
  但自2010年10月之后,张杰向亲朋的借款却大多没有归还,其中他曾向同一人借款高达4850万。而其借款方式也是“饥不择食”,直到2012年3月,也就是张杰自首前几天,他还以家里有事的名义,借走了多名同事每人1万元。
  从顺风顺水的“投资”,到有去无回的诈骗,这个转折点,始于2010年10月的一次茶楼聚会,它改写了所有的结局。
  初识治安局长
  起诉书显示,张杰除了通过自己控制的9个银行账户吸收资金,还通过18名关联人集资。这18人中,最后一人名叫刘广英。
  今年59岁的刘广英是河北衡水人,张杰案发时,刘广英任河北省公安厅治安局局长,副厅级。其曾任衡水市公安局长多年,2003年5月至2009年,任河北省公安厅国保总队总队长,2009年后转任治安局局长。
  治安局的职责之一就是负责银行等机构的内保,但刘、张二人此前并不认识。2010年10月,张杰在石家庄的一家茶楼里,经茶楼老板介绍结识了刘广英,“老板说认识了他以后就不用找别人借钱了”,张杰在接受询问时回忆。
  刘广英表示了对张杰“投资”的兴趣,司法材料显示,他曾让治安局金融科科长齐敬忠到省建行打听张杰的情况。张杰也只是知道,刘广英是公安厅治安局局长,“一天上半天班,经常逛商场、喝茶,不知道为什么这么悠闲自在。”
  很快,两人有了第一次合作。张杰的回忆是,当月,刘广英借给他300万,利息17%,在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楼下的储蓄所里办理,一个半月或两个月后,张杰还回了351万。
  刘广英的说法则是2010年11月下旬,张杰提到一个400万左右的投资项目,期限1个月,利息11%。他让朋友准备了400万,后者把400万直接打到张杰账户上。张杰打了借条,写明借款444万(含利息),借款期限30天。
  还款比约定时间晚了两三天,但张杰还是把本息付清了。张杰曾说,“买卖承兑汇票的利润率约为19%,我给刘广英17%,自己还可赚2%”。
  张杰回忆,两人的“资金合作”共有5次,每次金额三四百万,利率在10%-17%之间。前三次,张杰都能按时还本付息。但第4次,“因为票没有及时出手,拖延时间比较长”,张杰没能按时还钱,“刘广英把利息加到了45%”。这一次,加上还其他集资人的钱,张杰亏了200多万。此前3年,他在买卖承兑汇票上一共才赚了100多万。
  到了2011年2月,这是张杰记忆中最后一次与刘广英“合作”,他以20%的利息借走700万,但这次的生意“也不顺利,赔钱了”。
  3个月后,他只还给了刘广英700多万本金。而刘广英告诉他,利滚利,张杰还欠他840万的利息。
  840万滚成8000万
  张杰的集资-投资生涯由此出现转折。
  他彻底被刘广英的高息压垮,不再做买卖承兑汇票的生意,但张杰没有停止吸收资金,按其供述,吸收资金的用途只有一个:拆东墙补西墙,弥补欠刘广英的窟窿。
  至于张杰为何同意如此高息,他在讯问中称“利息是刘广英定的”,刘广英的说法则是“张杰不能按时还款后,我找他催要,张杰就让我再投点钱,重新给我打借条,利息会提高”,他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说。这些借条放在刘广英手里,张杰说哪怕他还了钱,也拿不回借条,刘广英则说张杰写下新借条后,就把旧借条撕了。
  刘广英也承认张杰在2011年5月还清了他的本金,但这840万利息已经滚成了3000多万,“我已不想再给张杰投资了”。
  但不久之后,张杰说他有个同学搞炭黑生意,向银行贷款,已经审批下来了,向刘广英再借2000万元,只用3天。“张杰和我磨叽了半天,我答应给他500万,张杰承诺三天后还给我。如果还不上,按40%利息还我。”刘广英在接受询问时说。
  张杰的真实想法是,“我借他500万就没打算还他。我抱着幻想,从刘广英手中把我给他的钱骗出来,再归还我朋友、亲戚,刘可能已察觉出我的异常”。
  于是,张杰连同之前没还的3000万元利息,加上这笔500万,再加上三天的利息,给刘广英打了张4200万的借条,为期3天,逾期不还,按30%日息计算。
  还钱已不可能。大概半个月后,4200万的借条变成了8000万。这张借条换过两三次,最后一次是2012年3月,“因为我知道张杰是信口开河,所以每次只是延缓日期,没有增加金额。”刘广英在接受询问时说,而张杰的说法是“利息多少是刘广英定,补偿金额也是他提出来的”。
  张杰自首后,刘广英称撕毁了这张8000万的借条。案发后,石家庄市公安局委托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对张杰和刘广英两方的资金往来做了审计,这份流水式盈亏明细表显示,刘广英向张杰方面转入了5424万元,而张杰向刘广英方面转入了8537万余元,中间差额3113万元。
  “多出几千万平不了账”
  值得注意的是,刘广英从未用自己的账户借钱给张杰,而是让自己的朋友转账给张杰方面。仅有的例外是2011年5月10日,张杰一笔83万的还款资金,直接打到了刘广英用于河北省公安厅集资购房的账户上。
  司法材料显示,刘广英的这些朋友除了他自己的司机,多是刘长期任职的衡水市的私企老板或个体户。一个特殊人物是41岁的女人魏娜(化名),刘广英称,魏娜是他在认识张杰的那个茶楼结交的朋友。
  2011年11月后,魏娜以实际出资人身份向张杰讨债,并在张杰自首并举报刘广英后,“提出把这事担起来”。
  刘广英的朋友之一赵秀岭(化名)曾多次借钱给刘广英,用于向张杰“投资”,但刘广英并没给赵秀岭借款利息。事实上,不只赵秀岭,借钱给刘广英的几人都没有得到利息。张杰自首后,“刘广英让我们几个出面说所有的投资都是我们几个办的,和他没有关系”,赵秀岭在接受询问时说。
  此后,借钱给刘广英的几人多次在刘广英家附近的宾馆里碰头,“因为刨除我们各自借给刘广英的本金,大概多出几千万平不了账。魏娜和我们经过反复核算将多出来的几千万算利息分配到我们头上,最终把账平了”,赵秀岭在接受询问时说。
  “我自己也无法解释在刘面前怎么那么软弱,他说要给我上手段,我不知道是黑道手段,还是白道手段,这让我恐怖。”事发后,张杰说。
  刘广英则称,他说过张杰不讲诚信,“找你们领导去。生气时骂过他,但没使用过暴力,没动用过公安”。
  张杰的供述显示,他去过刘广英的家中,曾被刘广英搜身并拿走了手机,但张杰还是对他们的一次谈话录了音,并交给了检察院。
  张杰称,每次还款,都是刘广英临时指定地点告诉他银行账户,这些地点多是商场,张杰则要为刘广英的消费埋单数万元。此外,刘广英的爱人曾在北京住院,张杰给刘广英租房花了7.8万元,购买生活用品花了2万元,还办了10张银行卡,每张卡里存了八千元钱,“用于给医生送礼”。还有一次,张杰称刘广英要走了17万,后来说买了两箱茅台酒。
  直到2011年3月26日,张杰的骗钱-还钱链条终于绷断,王海涛(化名)等几名债主把张杰堵在了家中,“张杰才第一次跟我们说,借我们的钱是填了刘广英借款的窟窿,此前他一直在骗我们”,王海涛说。
  两天后,张杰在王海涛等人的陪同下到北京自首,“7个人,两部车陪着我,怕我出意外”。而在张杰到了北京后,“就有人在我家门口蹲守,跟踪我爱人”。
  5月28日,河北省公安厅治安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刘广英现在并未上班,“治安局现在没有局长”。有消息称,刘广英以涉嫌受贿(而非敲诈),已被指定河北省某基层检察院立案侦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温州女老板集资6.4亿获死刑 法院否认“急于处死”
201305月21日03:33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李伊琳上海报道   
  温州一投资咨询公司负责人因涉嫌6.4亿元诈骗集资,其中4亿元无法追回一审被判死刑。此事引发外界关注。5月18日,审判机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关于罪名认定、量刑等方面的积极回应称,“急于处死”的说法毫无根据。
  “被告有自首情节,(有关方面)需进一步查实。”5月20日,被告林海燕的辩护律师林传黄在电话中说,就目前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事实,法律定性过于笼统,没有加以区分,对定罪量刑不公平。
  律师表示对温州中院的判决不服:“我们已准备在本周四,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900余万美元亏空
  去年10月8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向温州中院对林海燕提起公诉,一审先后两次公开庭审,7个月后,于今年5月15日作出死刑判决。
  判决当天多家媒体报道后, 引发了“草率判决” 质疑。坊间多人认为,“立人、置信等等集资额度庞大多了,也会有此结局?”
  5月18日,温州中院发布公告回应,“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如果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的,我院将依法报请上级法院复核。”
  温州中院称,资金去向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也关系到受害人退赔问题,是审理重点。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集资款均已转移到林海燕名下,且集资款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主要用于炒期货等高风险投资,以致产生巨额亏损。
  比如,受林控制的20余个期货账户累计转入2900余万美元(折人民币约2亿元),其中交易亏损2000余万美元,支付交易佣金900余万美元,均已全额亏空。相关交易账户及银行会计凭证等书证均可相互印证该部分资金去向。
  对于资金流出的主要渠道,被告律师林传黄认同法院陈述,但他并不认同林海燕的这些行为存在恶意。
  林传黄认为,虽然期货、证券类投资的资金转入“林海燕”的银行账户,但因现行交易是银证分离,林并不具备实际控制权。
  林的证券期货投资能力在圈内小有名气。债权人张晶(化名)说,之所以出借40多万资金,就是因为他觉得林是“稳妥人”。约定的2分利息林早期都按期或提早支付,于是,他出借的资金慢慢增加。
  林还经常组织“金融讲座”,以普及“投资理财常识”扩大自己的影响。一名在2010年参加林公司在瑞安一大酒店金融讲座的受害人称,当时被盛大的场面与主讲嘉宾的头衔震慑,此后陆续出资了近百万。
  但张晶等人并不知道林的具体操作模式。律师林传黄的解释是,林海燕为当事人开设期货账户,将他们打入自己名下的资金全部或部分转入当事人账户,并通过“地下通道”将人民币兑为美元投资境外期货。该名“地下通道”的操作者目前已以“另案”被浙江警方控制。
  量刑依据争议
  2008年林海燕投资咨询公司成立的第一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期货市场惊心动魄。以纽交所黄金期货2月合约价格为例,是年开年电子交易中一度达每盎司915.90美元,创当时最高纪录。但不到三个交易日便迅速下跌。
  林海燕连续亏损后,并没有向前述当事人及时交代,反而因资金缺口,加大了“营销”力度。
  “本案定性主要基于下列两个事实和理由:一是在案证据印证证实,林海燕向他人借款炒期货持续亏损后,隐瞒亏损事实……”关于罪名的认定,温州中院称。林还虚构自己投资期货很成功,及炒外汇、为公司上市充资或月底为银行拉存等而获取高回报的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
  但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操盘完全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因此被告对当事人的资金,不属于‘集资’行为。不存在构成任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一审开庭之际,双方认同的初期集资时间节点均为2008年5月8日。但辩护律师认为此前林的借款不属于集资行为,实际上属于“委托理财”,应排除在外,这会影响到最终量刑。但“委托理财”双方除了借据外,并没有相关合同。
  参与一审庭审的旁听人士称,当时法院审判非常谨慎,由于双方对于集资诈骗的数额分歧较大,法院采取了18名被害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对质后,林当庭认可了部分金额存在欺骗。律师也透露,当时当事人承认的资金1500万元左右,借款均用于支付债务。
  法院认定,林海燕实际骗取至案发时不能归还的集资款累计高达4.2亿余元,均没有用于实体经营,而主要用于炒期货等高风险投资导致严重损失,涉及被害人60余人,下一层级的被害人数量更多。犯罪涉及面广,被告人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适用死刑符合现行法律和死刑政策,因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林死刑。
  辩护律师与法院还在影响量刑的另一个关键因素上存在较大异议。
 “林海燕事发之际有明显的自首举动。”律师介绍,林曾主动到派出所要求投案自首,并做了笔录。但法院最终判决书陈述为,林是被债权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