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融资合同纠纷为委托人减免近90%责任
发布时间:12-04 浏览数:2260 【Close】
2010年11月,委托人通过第三方与对方签订委托资金借贷合同,约定委托人使用对方股票账户投资炒股,对方在该股票账户内为委托人提供30万元资金使用。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使用该股票账户炒股发生亏损,余额仅为4万多元。协商过程中,委托人曾向对方提供的30万元欠条上签字。对方依据该欠条向青岛市市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委托人偿还30万元借款,市北法院作出(2014)北民重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对方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范律师、孙心琳律师继续作为委托人的代理,参与本案二审诉讼活动。本案经开庭审理,采纳代理律师大部分代理意见,青岛中院作出如下认定:1、《委托资金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规,为无效合同;2、对委托人出具的欠条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围,是无效合同所产生履行的凭据,并非双方结算后出具的欠条,;3、因该合同造成的损失按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股票密码账户修改之前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4、赔偿责任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委托人的配偶不承担责任。据此,青岛中院作出(2016)鲁02民终7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委托人仅向对方偿还35121元。
根据上述判决,代理律师为委托人减少赔偿责任2648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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