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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岗为由辞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12-11  浏览数:2502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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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员工作岗位。对于此类情况,若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无正当充分的理由,员工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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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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