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异地交通事故委托人按青岛城镇标准获赔32万元
发布时间:12-20 浏览数:2793 【Close】
2016年1月,对方驾驶货车与原告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委托人多处受伤。事故经招远市交警认定,委托人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委托人居住于青岛市城阳区,受伤前系青岛某公司职工。
范律师、姜国强律师接受委托,代为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经莱阳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委托人肢体损害构成一处七级、二处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构成五级伤残。本案经庭审,莱阳法院完全采信我方主张各项损失的证据,按照青岛城镇居民标准作出(2016)鲁0682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承保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向委托人赔付3199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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