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劳动争议案二审法院支持委托单位合法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02-20 浏览数:2816 【Close】
孙某某、李某、苏某某分别自1981年、1983年、1990年起在委托单位工作。2013年10月,委托单位停止生产经营。2014年2月21日,委托单位通知上述职工于2014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712号、811号、722号、814号、719号、81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委托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判决委托单位向上述三人分别支付按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上述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范律师继续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代理本案二审诉讼。本案经开庭审理,青岛中院仍采纳我方主张,认定委托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型裁员的条件,确认解除合法,作出(2016)鲁02民终8530号、8660号、866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对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