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委托人完全胜诉取得争议房产
发布时间:03-24 浏览数:2531 【Close】
委托人与对方曾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委托人出资19.5万元,对方出资40万元,共同购买总价为95万元的房产一套,该处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并以对方的名义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40万元。2014年12月,双方签订分手协议,现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委托人,过户后委托人以银行贷款给付对方40万元。2015年2月,对方曾向委托人汇款20万元。双方因房产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对方拒绝履行协议。青岛市北法院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委托人先代对方还清银行贷款,银行与对方共同办理房屋解除抵押手续,并将房屋过户至委托人名下。对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人继续委托范律师、刘钊律师代理本案二审。
本案经青岛中院开庭审理,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为:双方房屋协议系有效协议,并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对方汇款20万元性质无法确认,在本案中对该笔款项不予以处理。据此,青岛中院作出(2016)鲁02民终920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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