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三板斧
发布时间:07-19 浏览数:3551 【
Close】
委托人:某市园林石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范志强
案由:二倍工资、社会保险等争议
【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穆某某受伤并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2008年12月,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证据不足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但根据某市园林石雕有限公司的答辩确认穆某某系该公司职工。2009年3月,穆某某以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作为主要证据向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与某市园林石雕有限公司在2005年2月至2009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补缴在此期间社会保险;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申请书;3、支付2005年2月至2009年3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72935.88元;4、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220元。
【律师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律师接受某市园林石雕有限公司的委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对方有市劳动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委托人难以否认劳动关系,尽可能减轻委托人责任是非常现实的目标。为了实现责任减轻的目标,律师先提出对方所申请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迫使对方重新申请劳动仲裁;再提出管辖权异议,被申请人处所有员工均不在青岛工作,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进入实体审理后,在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工资标准等方面作为质证和辩论的重点,以使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尽可能地晚。
【劳动仲裁审理】
由于我方不同意对方变更被申请人名称的请求,穆某某无奈之下于2009年5月撤诉。
2009年6月,穆某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我方提出管辖异议。由于穆某某始终未提供其在青岛地区工作的证据,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将本案移送至委托人工商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010年1月,委托人工商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案卷退回,理由是根据青岛市劳动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穆某某本人的陈述可以初步认定穆某某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青岛。本案恢复审理后,穆某某及其委托人未充分组织好证据,我方关于劳动关系建立为2008年9月(申请工伤认定的前一个月)、月工资标准为1200元的辩论意见完全被劳动仲裁采纳。最后,青岛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1、被申请人某市园林石雕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穆某某补缴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社会保险;2、被申请人某市园林石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穆某某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52元;3、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办案小结】
举证和质证是代理案件非常重要的环节,可以说直接决定着案件最终结果。通俗地来讲,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本案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但由于穆某某及其代理人未充分利用和组织好证据,律师紧紧抓住他们提交证据的漏洞,取得了非常理想的仲裁裁决结果,最终完全实现委托人委托目的。
【办案律师】
范志强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部主任。曾多次荣获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擅长处理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法律事务。
联系电话:13780606735 Email:qdfzq@126.com
注:为保护委托人隐私,上述所提及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