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委托人获赔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近12元
发布时间:05-30 浏览数:2263 【Close】
委托人在江苏某建筑公司青岛分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15年,该公司单方降低委托人工资标准,委托人提出离职。双方之间就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奖金发生争议。该公司不服市南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60250号民事判决,向青岛中院提出上诉。委托人委托范律师、成丽娟律师代理本案二审。诉讼中,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一是委托人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二是该公司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我方代理意见为:首先,不超仲裁时效,应以对方公司正式办完离职手续时间为争议时效起算点,此前委托人虽提出离职时间,但此时双方争议并未发生;其次,对方公司未经商量单方降薪、欠缴社保,委托人以对薪资不满提出离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2民终865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该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该公司向委托人支付工资差额10725元、奖金5000元、经济补偿金102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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