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辆车高速公路连环相撞,如何划分赔偿责任比例
发布时间:07-19 浏览数:3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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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山东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货运公司”)
代理律师:范志强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09年11月8日,王某某驾驶鲁K10817鲁932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副驾驶乘坐人马某某)沿沿海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162KM处路段时与同向龙建涛驾驶的鲁K28677号重型半挂牵车后挂鲁K8498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刘某某驾驶的鲁K2961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鲁K8685挂重型集装半挂车、赵某某驾驶的苏G712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苏G7846挂重型平板挂车、苏某驾驶的皖L01037号重型普通货车、杨某某驾驶的鲁K1250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鲁K9038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耿某某驾驶的鲁R382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鲁RQ032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李某某驾驶的鲁K285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鲁K3605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许某某驾驶的皖L48769重型半挂牵引车皖M27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郝某某驾驶的皖L49595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皖LM57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10辆车连环相撞事故,致马某某、王某某、唐某某三人死亡,张云琴等六人不同程度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未对该起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各事故车辆均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货运公司系鲁K12503、鲁K9038挂车车主。
2010年,马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的近亲属分别将各事故车辆车主及承保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向事故发生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00余万元。
【律师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肇事各方具体赔偿责任的划分?
律师认为,应从事故发生的成因分析,货运公司车辆过错很小,应承担轻微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系雾天,能见度较低,车辆驾驶员应当谨慎慢行,与前车保持适当距离。从交通事故卷宗材料分析推断,车辆行驶在第二位的许某某疏于观察,对事故发生的主因,并且最直接撞击受害人所乘坐车辆,对三位受害人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货运公司车辆行驶在第六位,与受害人所乘坐的车辆隔四辆主挂车,对受害人损害作用力非常轻微,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事故车辆总数计算,具体赔偿责任不应超过5%。
但是,本次交通事故中,各事故车辆(包括主车、挂车)共投保了十九份交强险,而主挂车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08]54号)规定,主挂车应双投双赔,交强险合计责任限额为228万元,能够完全赔偿三位受害人近亲属的全部损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后,各事故车辆车主依照《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基本采纳代理律师意见。
法院认为,许某某和车辆行驶排在第三位的李某某疏于观察,未与前辆车之间保持应有安全距离和安全车速,系引发本起交通事故连环撞车的主要原因,且作用相当,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酌情确定各负30%赔偿责任;上述驾驶员均系职务行为,由其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挂靠单位对其挂靠车辆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所造成的总损失,各保险公司在所承保的车辆保险限额范围内能够予以赔偿,由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平均分担,各事故车辆实际车主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各保险公司平均分担马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的近亲属损失170余万元,各事故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小结】
本案系一起连环相撞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涉及当事人众多,且该起交通事故责任交警认为无法查清。律师为了达到全部损失由交强险赔偿之目的,从事故责任、各赔偿项目计算二方面着手,最终顺利完成委托。
【办案律师】
范志强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部主任。曾多次荣获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擅长处理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法律事务。
联系电话:13780606735 Email:qdfzq@126.com
注:为保护委托人隐私,上述所提及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