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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租赁合同纠纷对方诉求全被驳回,委托人不担责

发布时间:07-16  浏览数:240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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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所争议场地和厂房系青岛集体企业所有。青岛某电器公司与该集体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使用讼争厂地。该电器公司又将部分地块和厂房出租给青岛某实业公司,委托人又从青岛某实业公司转租场地和厂房使用。青岛某电器公司于2006年注销,原股东又于2009年成立新电器公司,公司名称与原公司名称完全一致。

新电器公司将委托人及实业公司诉讼至市北法院,市北法院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该新电器公司不服市北法院判决,上诉至青岛中院。

范律师、刘钊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继续代理本案二审。本案经开庭审理,青岛中院采信律师诉讼主体不适格的代理意见,驳回对方起诉,委托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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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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