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外国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07-19 浏览数:2801 【
Close】
委托人:科尔(加大拿籍)
代理律师:范志强 孙心琳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12日,科尔驾驶鲁B×××号车沿书院路西向东行驶左转弯至书院路古镇路口 处,与鲁比(美国籍)相撞致其受伤。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认定科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鲁比不承担事故责任。2009年7月6日,鲁比将科尔及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李沧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54972.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6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204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4900元等。
【律师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律师接受科尔委托,注意到医疗费中包括28000元进口的外固定材料,认为这将会成为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更为重要的是交强险是否按约定限额分项赔偿问题。
基于事故车辆交强险、商业险齐全,代理诉讼的目的就是争取对方所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关于交强险分项的问题,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于承保的机动车辆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第一位的、绝对的、不问过错的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能以保险条款医疗费10000元限额赔偿的约定对抗法定义务,其应对122000元范围内的损失直接赔偿。关于高额的进口药,保险公司不认可应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对方用药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我方可与保险公司人质证意见相同。
【法院审判】
李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基本采纳代理律师意见。
李沧区人民法院认为,机动车辆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交通工具,科尔系事故车辆的车主,对其车辆具有监督管理之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对鲁比因交通事故所发生合理的经济损失应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应在122000元的范围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要求按保险条款的分项限额约定赔偿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医疗费,尽管被告保险公司及科尔提出用药不合理,但两被告均表示不对原告用药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申请司法鉴定。因此,对鲁比的医疗费54972.97元予以确认。根据鲁比所提交的证据及双方质证情况,法院认定误工费为11167元、护理费为2220元、交通费2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44元。综上,鲁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69033.97元。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鲁比69033.97元,科尔不再向鲁比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小结】
作为保险齐全事故车辆的车主,可调解处理交通事故,但需注意各项赔偿需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并且一定不要漏项。若双方不能就此达成赔偿协议,也无妨,可耐心等待对方起诉。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这样对车主处理交通事故理赔是十分有利的,一是节省理赔的时间,二是避免保险公司降低赔付标准。
【办案律师】
范志强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部主任。曾多次荣获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擅长处理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法律事务。
联系电话:13780606735 Email:qdfzq@126.com
注:为保护委托人隐私,上述所提及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