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劳动争议纠纷二审委托人10万元提成工资终获支持
发布时间:08-14 浏览数:2927 【Close】
委托人系青岛某科技公司业务经理,因提成工资等原因与该公司发生纠纷。市北法院作出(2016)鲁0203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委托人支付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等合计10.55万元。双方均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均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范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继续代理本案二审。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二:1、公司是否应当向委托人支付提成工资;2、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本案经多次开庭审理,青岛中院采信我方主要代理意见,作出(2016)鲁02民终8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公司向委托人支付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等合计10.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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