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解除与女职工之间劳动合同?-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人资管理 - 用人单位能否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解除与女职工之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能否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解除与女职工之间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10-16  浏览数:2614 【Close
分享到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特殊保护,并未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作出区别对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考虑是否生育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应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