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购房意向书等预订协议的性质、效力及违约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10-24 浏览数:2942 【Close】
商品房认购书、认购意向书属于相对独立的预约合同,是双方针对将来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磋商的约定。根据《担保法》第89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和《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如果一方违反预订协议,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出卖人违反房屋预订协议,买受人主张房屋差价损失,因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故一般不予支持,可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损失。
如果认购书已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在认购书中确定房号、价格、面积等购房合同成立的条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包括部分收受)购房款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认购书实质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其效力的判决,应根据出卖人是否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来判断,如果取得,应认定有效;如果未取得,应认定无效。在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出卖人违反房屋预订协议,买受人主张房屋差价损失,可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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