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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购房意向书等预订协议的性质、效力及违约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10-24  浏览数:2942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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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认购书、认购意向书属于相对独立的预约合同,是双方针对将来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磋商的约定。根据《担保法》第89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和《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如果一方违反预订协议,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出卖人违反房屋预订协议,买受人主张房屋差价损失,因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故一般不予支持,可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损失。

   如果认购书已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在认购书中确定房号、价格、面积等购房合同成立的条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包括部分收受)购房款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认购书实质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其效力的判决,应根据出卖人是否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来判断,如果取得,应认定有效;如果未取得,应认定无效。在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出卖人违反房屋预订协议,买受人主张房屋差价损失,可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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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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