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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广告宣传无法兑现,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11-02  浏览数:2269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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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对于开发商商业广告原则上视为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但是,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相关教育优惠措施及相关配套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由此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购房者基于对此的信赖才购房的,该宣传广告内容应当视为要约,作为合同内部的一部分,开发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无约定的,可参照房屋价格与周边同类房屋价格差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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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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