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调解对方向委托单位偿还150万元
发布时间:11-02 浏览数:2241 【Close】
2015年11月,对方三人及青岛某机动车销售公司向委托单位出具保证担保函,承诺为对方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同年12月,委托单位与对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服务协议,约定对方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委托单位转让车辆,委托单位向对方出借150万元,对方按期支付租息,租赁期限届满,对方付清租赁本息后,租赁车辆转归对方所有。协议签订后,委托单位按约定出借150万元,但对方未按期偿还本息。市南法院作出(2017)鲁020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融资租赁协议解除、对方偿还本金150万元并支付逾期之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按年息24%支付利息、对方承担全部律师费、三位担保人及提供担保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方不服,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范律师继续代理本案二审。本院在青岛中院开庭审理后,各方达成解协议,对方及担保人分期向我方给付150万元,逾期按24%计算利息,青岛中院作出(2017)鲁02民终6946号民事调解书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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