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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车辆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保险是否理赔?

发布时间:11-06  浏览数:4011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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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工地是允许施工车辆通行,因车辆运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交强险和商业险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www.openlaw.cn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与邱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88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官村公寓综合楼第一至七层、第十五层。

负责人:温文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伟良,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宋燕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荣华,男,19648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代理人:刘晶,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战伟,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彭明才,男,19879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现住珠海市香洲区。

原审被告:张智贵,男,19775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坦洲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岐关西路11号、岐关西路13号二层商铺、岐关西路13号之二卡底层商铺。

负责人:陈立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伟良,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宋燕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珠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荣华、原审被告彭明才、张智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坦洲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中山坦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1229410分许,彭明才驾驶粤T19614号重型自卸货车拉泥土到横琴十七冶工地卸泥土时,粤T19614号车右后轮内侧轮胎突然发生爆炸,导致碎石头撞击到在工地指挥卸泥的工人邱荣华,造成邱荣华受伤的意外事故。

 

事故发生后,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的经过作出了认定,未对事故双方责任作出认定。

 

邱荣华受伤后,被送至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自20121229日住院至2013523日,共145天,共产生医疗费119963.80元,其中由张智贵垫付了3000元。

出院诊断证明书载明:患者住院期间需陪护照顾,其中20121229日至2013228日陪护四名;201331日至2013523日陪护两名。

2013625日,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载明:患者取肋骨内固定及尺骨骨折内固定费用约需叁万元,具体费用视情况而定。

邱荣华自行委托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残程度评定,该鉴定中心于201368日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认定邱荣华脾破裂脾切除术后,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左侧第56789肋骨骨折,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右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邱荣华因此支出鉴定费1500元。

另查明:邱荣华系农业人口。

邱荣华来到珠海工作生活多年,自200512月开始至事故发生时连续办理了暂住证。

2008928日,邱荣华在珠海登记成立了个体工商户珠海市香洲荣增日用品店经营日用品零售。

邱荣华自201156日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中国十七冶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珠海横琴新区滨海次干路堤岸和景观工地做工程材料员,负责指挥货车卸货,清点材料等。

根据中国十七冶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珠海横琴新区滨海次干路堤岸和景观工程项目部出具的《工人借款表》显示,自201112月至201212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060.85元。

邱荣华与其妻子吴丽云结婚后于199379日生育长子邱增辉,于199621日生育儿子邱炜嘉和邱炜森(曾用名邱伟森)。

肇事粤T19614号车的所有人系张智贵,该车在太平洋保险中山坦洲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太平洋保险珠海支公司处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

彭明才是张智贵雇请的人员,事故发生时,彭明才正在执行工作任务。

原审法院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技术分析等情况,对本次事故的经过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邱荣华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残,邱荣华诉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用(后续治疗费)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具体数额应以原审法院确定的为准。

 

经计算的,邱荣华的损失包括:

1.医疗费119963.80元(凭票据计算),其中由张智贵垫付了3000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45=7250元。

3.护理费,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书载明邱荣华在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其中20121229日至2013228日陪护四名;201331日至2013523日陪护两名。

医生未明确根据邱荣华的病情邱荣华客观上需要几人护理,因邱荣华伤情较重,原审法院酌情在20121229日至2013228日按陪护两人计算护理费,在201331日至2013523日按陪护一人计算护理费,邱荣华未提交其护理人员因护理邱荣华致收入减损的证据,原审法院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10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100元/天·人×62天×2人+100元/天·人×83天×1=20700元。

4.误工费,邱荣华称其每月工资3800元,部分加班费直接发放现金,不需要签收,因邱荣华未就其存在加班费的事实及数额进行充分举证,故原审法院对邱荣华主张的误工标准不予确认。

根据中国十七冶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珠海横琴新区滨海次干路堤岸和景观工程项目部出具的《工人借款表》显示,自201112月至201212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060.85元。

 

邱荣华从受伤之日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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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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