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工伤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二审,委托人完全胜诉
发布时间:12-05 浏览数:2287 【Close】
2014年2月,委托人被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招用,从事驾驶员工作负责送货。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委托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月,委托人在外出送货中发生交通事故,拟申请工伤,但需要确认劳动关系。李沧法院作出(2017)鲁0213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委托人与对方自2014年7月3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对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委托人继续委托范律师代理本案二审。本案经青岛中院开庭审理,我方提交的视频证据、交通事故处理材料、单位车辆违章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而对方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青岛中院认可我方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作出(2017)鲁02民终9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对方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上述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为认定工伤完成关键性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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